看文之前,请先点击上方《图说临汾》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经山西省临汾市政府批准,临汾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正式成立。这是山西省公安机关组建的第一支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专业队伍。 据了解,新组建的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规定,在严惩环境违法犯罪中发挥行政、刑事两方面的重要职能。主要包括掌握所辖区域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区域内环境安全保卫工作规范;组织、指导、协调侦办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处和侦办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犯罪案件;建立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互相衔接与协调的联动机制;参与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侦办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 “为依法保障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临汾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保持零容忍、零懈怠,要积极作为,主动查处,坚决遏制全市一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向社会展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铁腕治污的坚定决心。”临汾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本期来源:临汾公安网络 《图说临汾》法律顾问:许江 - 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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