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减少燃煤污染对市区空气质量的影响,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年9月1日至年3月15日,对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区指平方公里规划区,具体范围为:东起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南起南外环—国道,北至公路北环;周边重点区域包括:尧都区尧庙镇、金殿镇、刘村镇、屯里镇、乔李镇、段店乡、贾得乡(不含原大苏乡区域),襄汾县新城镇、襄陵镇、邓庄镇,洪洞县大槐树镇、甘亭镇、曲亭镇、淹底乡。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实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及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经营户和个人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其他区域,禁止燃用硫分超过0.5%的不合格煤炭燃料。

  违反规定的,环保、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没收煤炭燃料和炉具,并进行处罚。在燃煤污染综合整治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三、禁止在禁煤区内设立各类煤炭销售点。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其他区域现有煤炭销售点管理,煤炭堆场必须实施全封闭,对位于铁路两侧,确实无法全封闭的煤焦发运站,要采取半封闭遮挡加喷淋等措施严格抑尘;禁止贮存和销售硫分超过0.5%的不合格煤炭。违反规定的,公安、煤炭、工商、质监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市区平方公里规划区。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禁止任何煤炭生产企业直接向居民散户销售散煤,违反规定的,煤炭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用户要自觉对原有存煤进行清理,9月底前,实现禁煤区煤炭燃料“清零”;禁燃区外的其他区域,燃煤用户用煤必须到经批准的合格销售点采购。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年8月29日

(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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