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出租、出借、买卖 银行账户、手机卡等黑灰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良好秩序,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手机卡等黑灰产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人民银行、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部门,加强注册公司(个体商户)、开办、贩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等黑灰产整治工作。案件侦办过程中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现行业监管存在失职渎职的,一律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的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买卖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 三、凡是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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