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黄河新闻网临汾讯4月20日上午,临汾市司法局首届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颁证仪式暨初任培训正式举行,81名由临汾市司法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标志着临汾市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工作顺利完成,新一届人民监督员也将依法对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履行人民监督职责。临汾市司法局局长秦希强出席仪式并发表讲话,市司法局副局长王继平,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进才等出席仪式。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之一。本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也一改原来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选任机制,而改为由司法机关选任检察机关履职的新机制。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外部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范围,为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等十一种情形的案件的监督。

临汾市司法局自去年8月份启动本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以来,在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该局精心组织、科学筹划,严格执行规定条件和程序。经过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程序、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初选公示等多个程序和环节,最终筛选出81名政治素养高、代表性广泛及群众基础牢靠的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队伍。

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上岗履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密切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秦希强在讲话中指出,新一届人民监督员要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治理念、传递法治力量,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司法尊严,认真履职,不辱使命,积极投身法治临汾建设,共同为临汾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附:人民监督员可监督的11种情形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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