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5-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管控力度,有效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年行动计划》《年全市生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意见》(临办发〔〕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车油路”统筹,强化源头控制,突出重点区域管控和油品质量保障,组织实施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以管控促优化,以监管促规范,以治理促提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深入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智能化监控体系,持续加大联合治污力度,有效控制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排放,坚决打赢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控制

1.严格新车注册登记。①对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②加强对新车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辆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①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②市工商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强化进口销售环节监管。严禁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进口、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进行严厉处罚。(市工商局、侯马海关分别按职责牵头实施。)

  3.严控二手车转入。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号)要求,落实二手柴油货车跨地市转入排放检验制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强力推进老旧车淘汰。①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年第12号),依法依规对达到相应报废标准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②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牌证公示作废。将全市黄标车信息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信息录入交通违章管理系统进行布控,一经发现,立即查扣拆解;利用全国统一代码依法处罚超标车辆。(①市商务局、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分别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②市交警支队牵头组织实施。)

  (二)严格重点区域管控

  5.划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将市区平方公里规划区划定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所有柴油载货车辆(含三轮车)禁止驶入,进入该区域的柴油载客车辆必须为国三以上(含国三)排放标准且有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该区域内使用。各县(市)要同步划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车辆低排放区划定由市交警支队牵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划定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系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拖拉机、发电机、联合收割机、非公路卡车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排放不合格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6.严格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①发布机动车低排放区禁限行通告,明确具体管控要求,在低排放区域周边设置限行标志和绕行线路提示,加大警力布控,严控高排放车辆进入低排放区。②发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重点加强各类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严禁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①市交警支队牵头、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7.严格施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完善施工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制式合同,将各类施工工程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招标文件(或附件)内容,制式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监督落实到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8.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在禁用区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筑施工单位联合惩戒,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清退出场。同时,对直观冒黑烟或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强化油品质量保障

  9.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加大联合执法,持续开展油库(包括企业自备油库)、加油站、工业企业运输车辆用油和车用添加剂专项检查行动,对不合格柴油进行溯源,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柴油的行为。杜绝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出售,彻底取缔黑加油站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严厉进行处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10.强化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开展车用尿素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和不添加尿素的行为,追究违法者责任。(市工商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11.建立落实重点用油单位油品质量抽检制度。交通部门牵头,对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重点用车企业的运输车辆油品质量情况进行例行抽检;住建部门牵头,对涉及施工机械油品质量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柴油的货运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逐一溯源加油站点,由工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四)实施清洁化改造

  12.加快中重型柴油货运车尾气治理。①年7月31日前,完成对全市所有中重型柴油货运车辆调查摸底,建立车辆台账,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重型柴油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4.5吨的载货车辆。②年10月30日前,所有中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全部完成加装尿素装置、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和颗粒物捕集系统改造达到国五排放标准。鼓励柴油车实施油改气改电,纯燃气车辆可不实施环保改造。③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的中重型柴油车辆,交通部门不得予以核发道路运营资格证。(①②营运性中重型柴油车的治理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其余车辆治理由市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市环保局配合。③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

  13.推进市区施工机械设备尾气治理。年7月31日前,对市区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工地、交通等工程开展调查摸底,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台账,报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专项执法检查,对在禁用区使用国一及以下标准(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坚决清退出场;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年10月31日前,不能达到国三标准的施工机械必须完成加装尿素装置、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和颗粒物捕集系统改造。推广使用LNG大型机械,纯用气机械设备可不实施改造。对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尧都区政府分别按职责牵头实施,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配合。)

  14.推进公共用车清洁化。持续推进市区和平川县市公交纯电动化、出租车燃料清洁化。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市政、通勤、物流配送车辆,鼓励优先使用纯电动车辆和燃气货运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牵头,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五)严格载货车辆尾气污染监管

  15.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①严格落实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与安全性能检验数据联网,对未通过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②充分发挥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平台的监控作用,加大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排放检验信息研判,对违规检验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③加大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抽查力度,对伪造检验结果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为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提供技术手段或参与检验造假的设备供应商,依法严厉查处。④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监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对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并公示曝光。(①市环保局牵头,市交警支队配合。②③④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分别按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16.严查超标柴油货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

  在柴油货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设立检查点,采取日间与夜间、定点与巡逻相结合方式,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逾期未检验、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闯禁行、超载超限、非法营运、直观冒黑烟和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的重柴车辆。对逾期未检验和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闯禁行和超载超限的车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罚款记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未报废车辆按程序实施强制报废;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涉及非法营运的,交通部门依法暂扣营运证。(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7.严查渣土车辆违法行为

  开展渣土车辆集中专项整治,严查渣土车辆未加装环保硬密闭装置、未安装统一标准标识、无卫星定位监控装置、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撒、随意倾倒等行为。严格执行《临汾市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对现有渣土车辆未加装颗粒物捕集器和尿素装置或新购置车辆不能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运输单位不得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位核准证》,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分别按职责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8.开展在用机动车抽检。①加快推进遥感监测与平台建设。年年底前,在高排放车辆通行路口安装固定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实现与省、市平台联网。重点实施对超标柴油车的筛查。②组织在中重型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加快建设移动遥感监测设施,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严格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令停止使用超标排放车辆并限期治理,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装置尾气超标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车辆,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①市环保局牵头,市交警支队配合实施。②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9.加强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管。监督机动车维修单位严格按照防治大气污染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维修服务。严禁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强化重污染天气管控。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预警信息,启动二级以上响应时,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车辆和机械使用的管控力度,严格执行车辆禁限行交通管制规定和施工机械禁用规定。渣土车辆全部停驶,工业企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错峰运输要求。(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汾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组长:马德荣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第一副组长:闫建国副市长

副组长:白岗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主持环保局工作)

  白建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杜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岭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侯马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王江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地、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对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做好指导协调,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督促检查。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有关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任务完成滞后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牵头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信息报送,每周五16:00之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周工作进展。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力度,并参照省年度考核要求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治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电台、公用电子屏等媒介,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宣传发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的认识,争取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柴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用车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的曝光力度,营造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老旧车淘汰财政奖补机制,鼓励老旧车主动淘汰提前淘汰,争取早日发挥整治成效,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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