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进行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培训,进行科目一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在“大会战”期间,临汾公安交警将对记满12分驾驶人进行严厉查处,请记满12分驾驶人尽快到交警部门业务管理大厅办理学习、考试业务。查询方式:1、登录临汾公安交警网查询;2、“山西临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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