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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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区公共廉租房申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类:

  (一)市区(南街办事处、铁路东办事处、辛寺街办事处、水塔街办事处、乡贤街办事处、解放路办事处、滨河办事处、汾河办事处、车站街办事处、鼓楼西街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元(含)以下;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

  二类:

  (一)市区城市规划区(东至08国道,南至南外环—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北路西环)内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元(含)以下;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

  三类:

  (一)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认定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即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其他条件在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作为顺序轮候的依据;

  (二)新就业人员指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且具有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企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需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年以上;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年以上。

注:一类、二类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于年3月26日进行了调整,详见下文

//廉租房申报程序//临汾市区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程序

 一、申报家庭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咨询申报,并提供《申请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到相关单位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新就业职工提供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劳务合同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季末汇总,公示前统一与民政部门核对相关信息;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同市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复查核实;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分批分期配租。

临汾市区单位集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集中配租申请,领取《临汾市区单位集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临汾市区单位集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核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核准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统一与民政部门比对相关信息;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同用人单位复查核实;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分批分期配租。

//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

一、具有市区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元或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元;(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年总收入于年3月26日进行了调整,详见下文)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6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申报程序//临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报程序

 一、申报家庭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咨询申报,并提供《申请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到相关单位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季末汇总,公示前统一与民政部门核对相关信息;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同市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复查核实;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分批分期配租。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报条件//

一、具有市区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元以下或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元;(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年总收入于年3月26日进行了调整,详见下文)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2平米。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报程序//

一、申报家庭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咨询申报,并提供《申请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到相关单位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季末汇总,公示前统一与民政部门核对相关信息;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同市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复查核实;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分批分期配租。

关于调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申报标准的通知

临房管字()7号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报家庭: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年度我市尧都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为及时扩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按照《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70号)、《临汾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管理办法》(临政办发[]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增市区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申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一类由原元调增为5元;二类由原元调增为24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由原元调增为元,家庭年总收入由原元调增为元;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由原元调增为40元;家庭年总收入由原元调增为元。

  特此通知

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

年3月26日

▌来源:临汾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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