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2-1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从山西临汾乡村餐馆民房倒塌事故谈营业用民房的安全排查和鉴定

本人首先强调,如果有排查和鉴定,类似这种安全隐患是完全可以发现和采取措施避免恶性事故发生的。

山西临汾乡村餐馆民房倒塌事故造成巨大伤亡,令举国震惊。

其严重程度超过了国家投入巨大管理资源整治的矿难和正规建筑工程事故,但是国家在民房安全排查、鉴定、管控方面基本是空白。

广大农村量大面广的存量民房大多属于无结构安全计算和设计,绝大多数也根本不满足现有结构及抗震安全要求。

以现有结构及抗震规范去要求他们也不现实,总不能把这些民房都判定为不合格、都不让用了。

但是,国家还是应该投入资金和管理资源,起码对营业用民房的安全进行排查和鉴定。

呼吁国家高层及地方政府,适当压缩城市高大上工程的投资,那些本来好好的城市绿化和道路工程也不要再花巨资翻来覆去的不停改造。腾出一点资金排查一下农村房屋的安全,这是牵涉到9亿农民生命安全的大事啊。

这种没有结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设计的民房,开饭店或者做其他公用设施的话,就应该经过鉴定。根据鉴定情况,如果结构安全度不好,可以限制一下,只能在没挖空的地面一层作为营业场所,不在悬空的楼板上作为营业场所,危险性就会大大降低。

事情背后的实质还是我们农村穷啊,大部分农村村存量房屋都未经正规的设计和施工管理,是极其简易的、安全度很低的。

我们开展民房的安全排查和鉴定现在是有技术规范依据的、是可操作的。

1、新近设计和建设的民房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进行检测鉴定。

2、设计和建设手续比较齐全,但是建设时间比较长的,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进行检测鉴定。

3、对大量的、没有任何设计和建设手续,完全是乡村建筑匠人凭经验建造的民房,可以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84)第号)进行评定。并加以限制使用,比如只能在没挖空的地面一层作为营业场所,不在悬空的楼板上作为营业场所,危险性就会大大降低。

新华网:生命没有如果,教训必须汲取!

8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一座两层饭店屋顶突发坍塌。截至8月30日3时52分,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共搜救出57名被埋人员,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

  

又是一次令人痛心的建筑倒塌伤人事故!29条生命离我们而去,让人悲痛,令人扼腕。这样的事故每发生一起,都是一次惨痛的悲剧,更是一次刺耳的警钟。我们在为逝者痛惜、为伤者祈福的同时,更由衷希望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事故发生后,现场成立重大事故抢险救援组,全力展开救援,反应不可谓不迅速。抢险救援结束后,现场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态度不可谓不坚决。相信,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推进,事故原因最终会水落石出。可以想象,关于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举一反三等等也会随之而来。

  

近年来,类似建筑倒塌伤人事故屡有发生,每次事故之后,各地各部门都会举一反三,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事实上,如果能够对同类事故的征兆和苗头真正做到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将有助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消除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隐患。

  

但从此后的情况看,结果似乎并不理想。就是这样的“举一反三”,依旧没能阻止类似的悲剧重演;就是这样的“全面排查”,依然没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次事故表明,此前的“举一反三”和“全面排查”在一些地方恐怕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试想,如果襄汾县当地有关部门在此前其他地方类似事故发生后,开展真排查、真监管、真整顿,这样的悲剧隐患也许早就排除掉了。

  

事故猛于虎,安全重于山——虽是老生常谈但不得不谈。毕竟,在安全管理上,一切形式主义都会害人,都要不得。屡次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惨痛教训我们必须坚决汲取:生命没有如果。必须要一个地方“吃一堑”,全国各地“长一智”。决不能让“举一反三”和“全面排查”变成一句口号,一次过场,让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悲剧。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建规〔〕5号)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05-26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年5月25日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排查是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对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损伤和变形进行检查、检测,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以下简称排查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机构(以下简称排查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排查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统筹、指导各区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工作;

  (三)建立和维护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排查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二)对本辖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的录入与更新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辖区的排查工作;

  (二)督促、指导排查机构将房屋排查信息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核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排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统筹排查工作,并审核排查报告。

  排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排查小组进行排查:

  (一)砌体房屋、混凝土房屋和土石房屋的排查小组,应当包括一名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二)钢结构房屋的排查小组,应当包括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和具有钢结构分析能力的结构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第八条排查机构和排查人员的有关信息实行登记制度,排查机构和排查人员应当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更新,登记在信息系统的机构和人员方可开展排查工作。

  第九条排查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合理的排查费用,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

  第十条首次排查,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应当进行首次排查;

  定期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专项排查,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恶劣天气前后,对危险房屋进行排查;

  (二)发生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后,对受灾区域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上级各部门交办或其他应当进行排查的情形。

  经排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治。

  第十一条排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排查工作:

  (一)调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二)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三)开展房屋基本情况调查和损伤、变形、沉降及倾斜情况调查;

  (四)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五)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分类;

  (六)出具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七)将主要工程资料、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排查资料归档,并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排查机构及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排查工作:

  (一)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41)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房屋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三)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和完整的排查档案,包括排查合同或委托书、原始记录、排查报告等,并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和涂改;

  (四)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排查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排查业务;

  (五)不得伪造排查数据,出具虚假排查报告;

  (六)不得伪造他人签名或要求未参与项目排查的人员在排查报告上签字。

  第十三条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排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责任主体:包括委托单位、产权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二)工程概况:包括建筑名称、建筑编码、地址、竣工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层数、结构形式、基础类型、使用功能及是否有建筑幕墙等;

  (三)房屋使用状况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动、主体结构拆除、改扩建、灾害影响、维修加固等;

  (四)现场检查、检测结果;

  (五)排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六)现场典型损伤检测结果、排查图片等附件。

  第十四条排查机构在排查报告出具后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一)房屋建筑信息: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层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竣工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幕墙等;

  (二)排查信息:排查机构名称、排查报告编号、结论、日期等;

  (三)排查报告。

  第十五条委托方收到排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复核。

  经复核,维持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报告结论,且排查机构在排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排查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第十六条区主管部门应当检查下列排查信息:

  (一)排查机构是否已完整填报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信息并上传系统;

  (二)排查报告的签字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已在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十七条区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排查机构、从业人员及其排查工作进行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调阅工程资料、排查方案、排查记录、排查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进入排查机构的工作场所和排查现场进行检查;

  (三)通过比对试验对排查数据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排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一)出具虚假排查报告的;

  (二)未按相应规范、标准进行排查、分析且对排查结论造成明显影响的;

  (三)违法分包、转包排查业务的;

  (四)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排查工作或者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鉴定的房屋;

  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鉴定的房屋;C3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信息提供日期:-06-04

  既有房屋安全问题关系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熟做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制定的《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并广泛的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各类既有房屋建筑近65万栋,总建筑面积10亿余平方米,体量巨大。其中,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安全面临重大考验,房屋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部署,我局近年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业人员的排查,并运用技术手段,不断建立完善房屋安全信息化、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起草必要性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房屋是否安全的最基础的手段,在总结以往排查工作的经验基础上,为解决排查走过场流于形式、排查机构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业内不良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进一步加强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排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排查结果的准确性,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市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排查机构要求。第七条明确了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明确定期排查制度。第十条明确了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五)明确排查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排查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房屋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排查业务。第十三条明确了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六)明确监督管理手段。第十七条明确了区主管部门对排查机构、从业人员及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