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11月1日前被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扣的机动车,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被查扣车辆的相关手续到原查扣单位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将该机动车上缴财政,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违法处理单位地址及联系

1、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城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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