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请教临汾中院和临汾中院的法官大人们:贵院在原告败诉后,已经明知先予执行行为错误,为何不撤销先予执行裁定,为何不将原告已申请先予执行的西屯煤矿二坑口执行回转给胜诉的王龙锁?

问题由来:

年12月23日,临汾中院作出()临中法民再字第33号判决:“一、撤销本院()临中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具状人王玉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本案最终以原告王玉玺败诉而结案。可本案在王玉玺败诉之前,临汾中院未按法律规定让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告提供担保,已经将不应当先予执行的西屯煤矿二坑口从王龙锁手中先予执行给了原告。

原告王玉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终止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协议。二、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煤款元。”可见王玉玺并无立即接管煤矿的诉讼请求。

而先予执行裁定显示:“原告于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立即接管煤矿。”显然,原告的先予执行请求已经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另外,起诉状中的原告为王玉玺,先予执行裁定的原告为蒲县黑龙关西屯煤矿二口,判决书最终确认的原告是王玉玺。显然,()临中经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是一个漏洞百出的错误裁定。

()临中经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和()临中法民再字第33号判决的裁判法院均为临汾中院,临汾中院在作出驳回原告王玉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时,应当知道()临中经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是错误的,应当立即撤销先予执行裁定,并应当将已先予执行给王玉玺的西屯煤矿二坑口立即执行回转给王龙锁。否则就是变相让败诉的王玉玺成为实质上的胜诉者,就是让胜诉的王龙锁成为实质上的败诉者。

可是,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时至今日,临汾中院既没有撤销()临中经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也没有将依据该裁定先予执行给王玉玺的西屯煤矿二坑口执行回转给王龙锁,从而导致王龙锁在胜诉后,至今不停申诉、上访、另行起诉、举报,目的就是要求返还西屯煤矿二坑口并赔偿损失。更不能让人理解的是,临汾中院多年来知错不改、一直环顾左右而言他,对西屯煤矿二坑口的返还不闻不问不纠正。王龙锁、律师、记者对此多次向临汾中院质询,但临汾中院对此概不回复。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作为王龙锁的代理人,不禁要向临汾中院和临汾中院的法官大人们发出第二问:贵院在判决原告王玉玺败诉后,已经明知先予执行行为是错误的,为何不撤销先予执行裁定,为何不将原告已申请先予执行的西屯煤矿二坑口执行回转给王龙锁?为何不纠正错误减少损失让王龙锁息争止诉?贵院和贵院的法官大人们如此任性的违背中央规定和法律规定,如此知错不改、倒行逆施的底气从何而来?

冤案质疑之一问临汾中级法院:贵院凭什么可以将被告王龙锁正在经营的煤矿先予执行给原告王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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